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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纪(一百零八)故意泄露案情做交易(2023-4-25)
【案例点评】
袁卫华是典型的以案谋私,他明知线索、案件等信息的泄露会对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甚至破坏,但在利益的驱使下,仍然知纪违纪、知法犯法,故意泄露案情谋取私利。
纪检干部向案件相关人泄露案情,破坏审查调查工作,实质是充当“内鬼”;拿泄密交换利益,本质是从腐败分子那里“分一杯羹”,是同流合污,是对纪法尊严、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践踏。要是走到这一步,也就彻底背弃了“永不叛党”的誓言,抹杀了过往的峥嵘,沦落为自己曾厌恶并致力斗争的那种人,只剩下来自深渊的凝望。执纪者更应严于律己、坚守清廉底线,时刻以如履薄冰的心态认真工作,方能笃行不怠。
纪法链接:
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第五十三条
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不准私自留存、隐匿、查阅、摘抄、复制、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,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。
……
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第四十七条
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,严格落实保密要求:
(一)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(单位名称)、工作单位、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;
(二)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、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、人员;
……
《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》第七条
拟采取的调查手段、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,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;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等证据。
袁卫华,男,1980年出生,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,曾经是家乡的高考状元,北京大学法学院高材生,大学毕业后直接考入中央纪委机关工作,曾经参与查办过慕绥新、马向东、武长顺等大案要案,也曾经立功受奖。但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、锒铛入狱。
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、最为恶劣的问题,是故意泄露案情。他不止一次将工作秘密拿来做交易,其中第一次发生在2004年,他主动向某副部级干部泄露举报内容,而第一次泄密就换来了一个超乎他想象的大工程,这个工程被交给了袁卫华父亲的工程队,这让袁卫华有了一发不可收的感觉。袁卫华在来到中纪委工作之后,帮助其父亲的小包工队逐渐变成当地有名的承揽工程专业户,袁卫华则要求父亲订立遗嘱,写明“将家庭财产全部给大儿子袁卫华”。多年来,袁卫华利用自己的权力,承揽到总金额超过10亿元的工程项目。
袁卫华除了拿工程谋利,也收受大量财物。党的十八大之后,袁卫华仍然没有收敛、收手,泄密内容除了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,还包括重要案件的初核方案、审计报告、调查报告等,甚至帮审查对象一起分析情况,出谋划策。
2014年到2015年,袁卫华在天津查办相关案件,时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、市长的黄兴国就主动地多次与袁卫华接触,打探武长顺案件、杨栋梁案件的相关信息,同时也套取、打探关于黄兴国本人一些问题线索。袁卫华都一一奉告。为此黄兴国多次地请袁卫华喝酒、吃饭,赠送名贵手表等贵重的礼物。
在2015年被立案审查的前几天,袁卫华还为父亲运作拿到了两个工程,他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走得如此之远,情节如此严重,令人震惊,也令人深思。
(转自专题片《严防“灯下黑”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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